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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5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夏云才与沈松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云才,沈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925号申请执行人:夏云才,系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松飞。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333号夏云才与沈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沈松飞应支付申请人夏云才借款350000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9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夏云才如发现被执行人沈松飞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