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夏云才与沈松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云才,沈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925号申请执行人:夏云才,系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松飞。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333号夏云才与沈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沈松飞应支付申请人夏云才借款350000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9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夏云才如发现被执行人沈松飞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