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俊青与王复渊、申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青,王复渊,申俏,曹俊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张俊青。被告王复渊。被告申俏。被告曹俊起。本院在审理张俊青诉王复渊、申俏、曹俊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青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张俊青承担。审 判 长 回永兴代理审判员 滕树才人民陪审员 韩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