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81民初1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徐腊梅与罗泽明、刘程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腊梅,罗泽明,刘程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181民初10694号原告:徐腊梅,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斯文、颜力,丹阳市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泽明,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刘程帅,男,汉族,成年,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天利嘉园3-6幢201-1室、南浦路1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腊梅与被告罗泽明、刘程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戎光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道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