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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商初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太军、时亨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岱商初字第367-1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凤鑫,任理事长。被告王太军,居民。被告时亨红,居民。被告解玉华,居民。被告刘长梅,居民。被告赵和良,居民。被告孙兆凤,居民。被告吴秀峰,居民。被告刘连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杨金山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