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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英超与练华坤、张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英超,练华坤,张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48号原告:钟英超,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练华坤,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被告:张少飞,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钟英超诉被告练华坤、张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英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练华坤、张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英超诉称:被告练华坤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07年2月7日、2007年3月22日各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被告张少飞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原告因自行追收借款无果,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练华坤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07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款时止);2、判令被告张少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少飞缺席,其提供书面的答辩状称:1、本案借款是被告练华坤所借,被告张少飞只是作为介绍人和见证人;2、被告练华坤向原告借款后,其每月都会向原告支付利息。因本案利息是被告练华坤支付的,故被告张少飞的担保应属无效。被告练华坤缺席,无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练华坤是朋友关系。被告练华坤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其分别于2007年2月7日、2007年3月22日各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为此,被告练华坤于借款当日各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收执。上述两份《借据》的内容相同,均载明:本人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向钟英超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正。被告练华坤在上述两份《借据》上的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其本人指模。被告张少飞作为借款担保人,其亦在上述两份《借据》上的担保人处签名并加盖其本人指模。本案两份《借据》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原告因自行追收借款无果,遂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练华坤欠其借款20000元,提供了被告练华坤签名确认的两份《借据》为证,对此事实本院应予确认。由于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返还期限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现原告请求被告练华坤偿还借款2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问题,因原、被告在本案两份《借据》中均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另外,被告张少飞自愿为被告练华坤的上述借款作保证人,因原告与被告张少飞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张少飞应对被告练华坤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即被告张少飞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张少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练华坤追偿。被告练华坤、张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练华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给原告钟英超;二、被告张少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少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练华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练华坤、张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宝军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人民陪审员  郑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