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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成都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乔开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乔开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762号原告成都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法定代表人:向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航,泰和泰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乔开高,男,汉族,1955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委托代理人:钟薇,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成都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开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为简易程序案件,现原告成都拓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自愿申请撤诉。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