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妹与张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妹,张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陈妹。委托代理人:蒋平,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原告陈妹与被告张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妹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妹负担。审 判 长 王 璟人民陪审员 王凤清审 判 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