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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陶新芳与李剑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新芳,李剑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陶新芳,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李剑波,曾用名李剑,男,1980年2月7日生,汉族,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陶新芳与被告李剑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