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与江苏永安���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江苏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银,田兆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0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住所地响水县城黄海路15号。负责人陆玉连,该支行行长。被告江苏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德银,居民。被告田兆燕,居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诉被告江苏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银、田兆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2014)响商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江苏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银、田兆燕应当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1395155.76元及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40000元,原告对被告李��银、田兆燕的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江苏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银、田兆燕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告李德银、田兆燕的一套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另一套房产因其他财产暂未评估拍卖。江苏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银、田兆燕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未提供江苏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银、田兆燕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被告李德银、田兆燕的一套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另一套房产因其他财产暂未评估拍卖。江苏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银、田兆燕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未提供江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银、田兆燕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银、田兆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