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与赫冰萍、李娜娜、吴金波、吴艳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郾执字第00222号赫冰萍、李娜娜、吴金波、吴艳花: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河路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限你们在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按照(2015)漯人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