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迎春与被执行人王志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迎春,王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刘迎春,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志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迎春与被执行人王志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玉平审判员 吕虎堂审判员 张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鹏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