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561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章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昀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