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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561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章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昀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