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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大伟与王岩、徐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王岩,徐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张大伟。委托代理人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岩。被告徐建。原告张大伟与被告王岩、徐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国吉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大伟的委托代理人邢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岩、徐建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7日,被告王岩因做生意急需用钱,找到被告徐建做为担保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有2014年4月27日被告王岩签订的借款单、借款协议书和被告徐建签订的担保合同为证,现该款早已逾期,虽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该款均未果。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5万元及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该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按每日违约金3000元支付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出示的证据如下:借款协议书一份。借款单一张。担保合同一份。上述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及担保事实。二被告未进行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被告王岩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张大伟借款人民币65万元,被告徐建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协议约定:“甲方:王岩乙方:张大伟今有甲方王岩向乙方张大伟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小写¥65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即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借款利率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甲方自愿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抵押物。如甲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期限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到期甲方不能按时归还该借款,抵押物归乙方所有,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物过户手续。如因本借款发生争议,双方到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甲方签字:王岩(手印)乙方签字:张大伟(手印)2014年4月27日”。被告王岩于当日同时出具借款单一张。同日,原告张大伟(乙方)与被告王岩(甲方)、徐建(丙方)签订《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丙方自愿为甲方使用乙方的款项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本合同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于还清全部款项后自动失效。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对证据审核认定如下:借款协议书一份。借款单一张。担保合同一份。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原告方出庭人员当庭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能够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王岩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岩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被告王岩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徐建作为担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的利息已达到法律保护的民间借款的最高利率标准,故不应再支付原告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岩、徐建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张大伟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进行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王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国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欣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