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浙江宇翔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与赵旭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宇翔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赵旭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翔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工业区块。法定代表人徐意红,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旭晓,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宇翔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旭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三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325元,由被执行人赵旭晓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