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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玉花与王连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花,王连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马玉花,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连生,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花诉被告王连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花撤回对被告王连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