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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炳军与莫克财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炳军,莫克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莫炳军,男,1952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克财,男,1957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莫炳军与被执行人莫克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炳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莫炳军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炳军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孟林审 判 员  黄志伟代理审判员  江彩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