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炳军与莫克财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炳军,莫克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莫炳军,男,1952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克财,男,1957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莫炳军与被执行人莫克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炳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莫炳军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炳军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孟林审 判 员 黄志伟代理审判员 江彩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