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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东营市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东营市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2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责人:李广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新瑞,男,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职工。被告:东营市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晓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告东营市骏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道义、孙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骏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成道义、孙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营市骏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成道义、孙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撤回对被告东营市骏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成道义、孙涛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张钊玮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