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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廖志刚与江文达、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志刚,江文达,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廖志刚。委托代理人李志,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文达。委托代理人蒋及军,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伟。委托代理人蒋及军,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宜宾民保字第163-1、16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文达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府清路二段的房产。现该处房产已依法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文达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