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立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平邑县莲花山建筑工程公司诉刘善章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邑县莲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临沂恒诚置业有限公司,刘善章,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255号申请人:平邑县莲花山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忠,经理。住所地:平邑县蒙山大道31号。被申请人:临沂恒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善章,经理。被申请人:刘善章,居民。被申请人:李刚,居民。申请人平邑县莲花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恒诚置业有限公司、刘善章、李刚因建筑工程合同产生纠纷,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刚在临沂恒诚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保全6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平邑县莲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平邑县莲花山西路西段南侧平国用(2007)第4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刚在临沂恒诚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60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平邑县莲花山建筑工程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平邑县莲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平邑县莲花山西路西段南侧平国用(2007)第4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