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徐江涛、梁快快等与张纪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涛,梁快快,张纪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65号原告徐江涛,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梁快快,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纪粮,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燚,该公司员工。原告徐江涛、梁快快与被告张纪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