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特字第4号许某甲等申请宣告许某丁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许某甲,女,200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申请人许某乙,男,200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许某丙,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二申请人伯伯)。被申请人许某丁,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二申请人母亲)。申请人许某甲、许某乙要求宣告许某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某甲、许某乙诉称,被申请人许某丁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音讯全无,至今下落不明已七年有余,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许某丁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许某丁,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保安乡老许家村6组,系二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许某丁在申请人许某乙满一周岁后,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之后音讯全无。二申请人父亲许孝生于2012年7月20日因癌症过世后,一直跟随其伯伯许某丙生活。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许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许某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许某丁下落不明已七年有余年,经申请人许某甲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某丁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月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