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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栖霞市栖霞镇供销合作社农资超市与李忠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栖霞镇供销合作社农资超市,李忠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30号原告栖霞市栖霞镇供销合作社农资超市,住所栖霞市南三里店,组织机构代码16526346-6。法定代表人杨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柏生,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忠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市栖霞镇供销合作社农资超市与被告李忠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忠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栖霞市栖霞镇供销合作社农资超市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栖霞市栖霞镇供销合作社农资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志���人民陪审员 范 会 强人民陪审员 李 国 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佩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