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班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匝某某、扑某某妨害公务罪,夏某某妨害公务、脱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班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班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匝某某,扑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班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班玛���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匝某某,男,1979年3月6日出生,藏族,文盲,青海省班玛县人,牧民,捕前住青海省班玛县亚尔堂乡王柔村第二合作社。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班玛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5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班玛县看守所。被告人扑某某,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藏族,文盲,青海省班玛县人,牧民,捕前住班玛县亚尔堂乡王柔第四合作社。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班玛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班玛县看守所。2008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班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夏某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藏族,文盲,青海省班玛县人,牧民,捕前住班玛县亚尔堂乡王柔第四合作社。2014年9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班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依法逮捕,2014年11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班玛县人民检察院以班检刑诉字(201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匝某某、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脱逃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班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星长红、黄俊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匝某某、扑某某、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班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7日下午14时许,青海省玛可河林业局局长韩某某、副局长白某某、林业公安分局局长赵某某等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受到一辆车牌号为青F283**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的阻碍,致使一辆警车被撞停在扎洛寺路段,后执法人员追赶至亚尔堂乡的时候,被告人才某某(在逃)、匝某某、夏某某、多某某(在逃)在亚尔堂乡政府所在地公路上强行堵截,欲砸警车,并手持石块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期间被告人扑某某也手持石块参与殴打执法人员。案发后被告人才某某(在逃)、匝某某、夏某某、扑某某、多某某(在逃)逃离现场。2014年7月19日,班玛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匝某某抓捕归案。2014年8月26日,公安局将被告人扑某某抓获归案。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夏某某被班玛县公安局抓捕,被告人扑某某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班玛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因患有严重疾病,2014年10月18日班玛县看守所将其押至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就医,2014年10月21日早上7时因班玛县看守所看管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被告人夏某某趁机脱逃,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夏某某向班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班玛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匝某某、扑某某、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其中被告人扑某某于2009年3月29日因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脱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夏某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辩认笔录,证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刑事照片等证据。被告人匝某某、扑某某、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14时许,青海省玛可河林业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受到一辆车牌号为青F283**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的阻碍,致使一辆警车被撞停在扎洛寺路段,后执法��员驾车追赶至亚尔堂乡时,被告人才某某(在逃)、匝某某、夏某某、多某某(在逃)在亚尔堂乡政府所在地公路上强行堵截,欲砸警车,并手持石块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期间被告人扑某某也手持石块参与殴打执法人员。案发后被告人才某某(在逃)、匝某某、夏某某、扑某某、多某某(在逃)逃离现场。2014年7月至9月,班玛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匝某某、扑某某、夏某某先后被被班玛县公安局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班玛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11月17日红军沟至亚尔堂乡卫生院门口发生妨害公务的事实。2、证人吴某某证实,2012年11月17日,大概是下午两点多的时候,我们从班玛县城返回林场,走到红军沟口的时候,领导让我把车开进红军沟,说临时检查一下,我就把车开进去了,走进沟里大概八公里左右的一个地方时,发现有二十七八个人在那往一辆红色翻斗车上装木材,地上还有七八根没装上车,然后赵某某就开始拍照,还叮嘱我开车往沟外走,找个有信号的地方往局里打电话增援,我开车到沟口马上给贾某某打了电话,然后去王柔林场接了两个干警,返回到红军沟口,见赵局他们开着车出来了,我就把车停了下来,两个干警也下车了,赵局说:“你车胎烂了”,我就赶紧换轮胎,当时韩局和白主任也下来看,我换轮胎大概有二十分左右的时候,听到有大车的声音,抬头一看,从沟里出来了一辆大车,就是前面见到的那辆翻斗车,赵局还贴在挡风玻璃上,车速十分快,向我们冲了过来,我向往河边躲了一下,不然就撞到我了,然后翻斗车就呼啸而过,出沟口后,向亚尔堂方向开走了,然后我就加紧换轮胎,我们局的两个警车就追出去了。3、证人党某某证实,我看见那个大车已经上了柏油路,向着亚尔堂乡的方向跑了,然后我们又继续追上去了,当时追了大概2公里的时候,有一个本田轿车下来了,跟我们错车后,他掉头又跟上来了,然后不停的打喇叭,意思要超车,我们当时给他让了道,他就超车了,但是他超车后,一直在我的车前面慢慢的行驶,并且还在公路上以S型行驶,故意不让我们超车,我试图超过去,但几次都失败了,那时候刚好到扎洛寺路段上,那里有个减速带,本田轿车突然急刹车,致使我的车撞在他的车后面了,当时我就知道他是来阻碍我们追大车的,看着大车消失在我们的视线里,我们都下车准备去找那个本田车司机问清楚,谁知道我们下车刚要过去,他却开车跑了,然后我们就赶快上车去追,当时是赵局他们的车先追上来,我就跟着也追上去了,一直到亚尔堂乡上了,那辆本���车已经停在中间,他们已经下车在围攻赵局他们,我们就赶紧下车去阻止他们,谁知道他们却冲了过来,手里都拿着石头,冲突起来了,他们不停的向我们扔石头,有才某某、扑某某、依某某、还有两个小伙,名字都不知道,我们都受了点伤,钟某某的小腹上被踢了一脚,汤某某的防弹头盔被打破了,杨某某的防弹衣也被打烂了,赵局的胳膊被打伤了。4、证人华某某证实,有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超过了我们的两辆警车,然后以很慢的速度行驶,故意不让我们超车,就这样红色的翻斗车消失在我们的视线里,我们的车被压着走了一会,至扎洛寺路段的减速带时,黑色本田雅阁突然刹车,撞停了我们前面的那辆警车,正当我们的人下车要上前盘问的时候,本田车突然加速逃走了。然后我们的人又全部上车去追赶,我坐的警车跑在了前面。追至亚尔堂乡的时候,黑��本田雅阁车停在路中间,我们也停了下来,本田轿车上下来五六个人,从地上捡起砖块和石头向我们的车冲了过来,还作姿势要砸我们的车,因为车门是从里面反锁了,那几个过来拉我们的车门没有成功。这时,我们后面的那辆警车也赶到了,车上的干警都下来了,我这辆车的人也全部下车了,就留了我一个人在车上录像。外面开始混乱起来,那几个本田雅阁车上下来的人开始带头向我们的干警扔石头,厮打我们的执法人员。后面在几个乡政府干部和几个当地群众的劝说下,事态才慢慢平息下来,当时围攻的人里,我只知道一个叫才某某,另外一个不知道名字,但他穿着一件棉夹夹,袖子上有几道白杠子,这两人是主要带头围攻我们的,其他人都不认识,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5、证人赵某某证实,当时追了大概两公里的时候,有一个本田雅阁轿车在后面不停的打喇叭,意思要超车,我们当时给他让了道,他就超过去了,但是他超车后,一直在我们的车前面慢慢的行驶,并且还在公路上一直占在路中间,故意不让我们超车,那时候刚好到扎洛寺路段上,那里有个减速台,本田轿车突然一脚急刹车,致使党某某的车撞在他的车后面了,看着大车消失在我们的视线里,我们都下车准备去找那个本田车司机询问一下,我们下车刚要过去,他却开车跑了,然后我们就赶快上车去追赶那个本田车,当时我们的车先追上去了,党某某的车跟在后面。一直追到亚尔堂乡上,那辆本田车已经斜着停在路中间,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从地上捡起石头就冲到我们车跟前了,看他们的动作是在威胁我们,要打我们的车,还有人过来拉车门,因为我们的车是自动锁门的,他们没打开,我赶紧让华某某把他们冲击的过程录像下来,这时,党某某他们的���也到了,见他们下车,我们就赶紧也下车去阻止他们继续冲击,谁知道他们却冲了过来,手里拿着石头,冲突就起来了,他们不停的向我们打石头,而且当时围观的人很多,有的人趁乱在起哄,有的人是真的拉架,有的人是向我们扔石头,当时现场十分的混乱。我突然听到“啊”一声,回头一看,杨某某的腹部被扔了一块石头,后面我的左小臂被打了一石头。过了一会儿,亚尔堂乡乡政府的方某某书记带着乡上的干部赶过来了,才把事态平息下来,向我们扔石头的人都消失在我们的视野中,不见踪影了。6、证人李某某证实,追到亚尔堂乡卫生院的时候,看到那辆黑色的本田雅阁轿车在路中间斜停着,并且有七八个人围着我们前面的那辆警车,手里都拿着石头和砖块,作势要砸车,其中带头的一个我认识,叫才某某,是四大队的牧民,我们就下车了,阻止他们对我们的冲击,我呵斥才某某,让他放下石头,突然听到旁边“啊”的一声,回头一看是杨国元被石块打中了腹部,我就上前去劝阻,结果也被打了几石头,当时现场很混乱,我就认识一个向我们扔石头的人,他身穿一件黑色衣服,袖子上有两个白道子,这时还有人向党才某某扔石头,我正好看见了,就是那个衣服上有两个白道子的人,这时有人向我扔着石头,我没看清是谁,听到啪的一声,看到汤某某的防暴头盔被石头砸烂了。7、证人汤某某证实,大约追出1公里左右时,突然被一辆黑色的车牌号为请F-28339的本田轿车强行超车,然后轿车一直占在路中间,不让我们超车,并故意放慢速度,阻止我们追捕那辆红色的翻斗车。就那样慢行到扎洛寺院减速台时,那辆黑色轿车突然刹车,把我们的“青0-0565”警车撞停,我们下车打算找那个本田车司机问清���的时候,他突然以很快的速度逃走。另一辆警车超过我们后立马追上去了,我们也跟着追至亚尔堂卫生院门口时,看见前方有那辆本田轿车横停在马路中间,“青0-0568”警车停在路边。还有很多当地的老乡围着。我们刚下车,乘坐在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上的四五个年轻人手里拿着石头冲了过来,其中有一个小伙齐耳长发,身穿鸭绒服,身高170CM左右,微胖,他拿着石头打在了杨国元的肚子上,我头盔上被打了一石头,但是没看清是谁打的石头。当时有几位老人和妇女在中间拉着他们。他们和我们一直撕打着,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左右后,乡政府的几个干部赶来现场,经过乡政府干部和那些群众的劝阻,将事态平息。8、证人杨某某证实,那个轿车掉头后把我们的车超了,我才看见是一辆黑色的本田雅阁轿车,他超过我们的车后,故意放慢行车速度,并且阻止我们���车,就这样红色翻斗车消失在我们的视线里。追到扎罗寺院减速台时,那辆黑色轿车突然刹车,致使我们的车撞停在他的车后面,我们就全部下车,打算找那个本田车司机说清楚,谁知他一加油门就跑了,我们全部上车去追赶了,等追到亚尔堂乡卫生院门口的时候,我看到那辆本田车已经斜着停在路中间,车上下来几个人,围着我们前面的那辆警车,我们就全部下车上前阻止他们,那些人都手拿石块当时现场十分混乱,在他们与我们发生撕打的过程中,有许多人围观,有拉架的,有起哄的,知道亚尔堂乡政府的方书记带着人来劝架后,事态才得以慢慢的平息下来。9、证人白某某证实,到亚尔堂乡的时候,本田车斜横在路中间,当时我们车先到的,本田车上下来了六个人,拿着石头冲了过来,要打砸我们的车辆。当时我们车上只有四个人,有一个在录像,我们看��方人多,就没有下车,并把车门锁了,过了不到两分钟,党某某的车也开过来了,他们四五个人也下车了,我们也下车了,和对方冲突起来了,他们先冲我们扔石头,打在了干警的身上,当时有很多人围观,过了一会,乡政府的书记来了,才把事态平息了下来,当时有劝架的人,也有气哄的人,等人都开始散了,我们都上车了,我们上车后,看见跟我们发生冲突的人都不见了,一个和尚把本田轿车开走了。10、证人南某某证实,我们刚下车,乘坐在黑色本田小轿车上的四、五个年轻人,大概都在二三十岁左右,身高也都在1.75左右,其中有一个身穿红色条纹的羽绒服,还有一个小伙身穿蓝色的羽绒服,大概18岁左右,身高1.70cm左右。当时有几位老人和妇女在中间劝阻那些小伙向我们攻击,但还是在混乱中突然一石头击中民警杨某某腹部,就那样撕来撕去的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后,乡政府的人闻讯赶来经过乡政府工作人员和那些老乡们的劝阻下,事态得以平息。11、证人方某某证实,我看到玛林局的干警们和本乡的一伙群众正在冲突,玛林局的干警使用警棍还击,群众中有些人在用石头、砖块投掷,我走出去劝阻,其中人群中有3个年轻小伙子,闹得最凶,其中一个是昂某某的儿子才某某,其他两个叫不上名字,一个穿黑色夹克,一个上身衣袖肩部有白色条斑,有许多人手里拿着石头,后来有人在一个干警腹部打了一石头,声音很大,那个干警穿的是防弹衣,不知道有没有受伤,我去劝才某某,他威胁说打我,后来我们继续劝阻,人群才慢慢散去。12、被告人匝某某供述,我们把玛可河林业局的两辆警车拦下来,车上下来了几个穿着警服的人,我当时捡了一块石头,然后爬到前面的那辆警车的引擎盖上,然后我拿着石头打算打���机,没有够到,然后有个警察给我脸上喷了辣椒水,我就急了,开始捡起几块石头朝那几个警察站的地方扔了过去,打没打到人我没有看见,这时亚尔堂乡的一个护林员叫求某某的,他把我拉开了,当时我看见普某某扔了一块石头打在一个警察的头盔上,其他人扔的石头打哪儿了我没有看见,当时一个叫尕某某的把我们都劝走了,才某某开着一辆八代雅阁轿车,是黑色的,是一个叫久某某的和尚的车。当时有我、才某某、依某某、多某某、普某某我们五个人冲击了警察和警车。1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我当时在我们村小队长加德某某家中喝茶,听到外面很吵,以为是老乡在打架,所以就赶过去看看,到那里之后,看到有许多人,其中有玛可河林业局的执法人员。当时我看到以才某某为首的匝某某、多某某三人手中拿着石头往玛可河林业局的执法人员身上冲,我���时就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也冲了过去,正把石头扔过去的时候,感觉从身上有人拉了我的手一下,所以石头没有扔出去,掉在地上了,然后王柔林场的护林员求某某就过来拉住了我,问我凑什么热闹,我就说他们,但求某某劝阻了我,我就在没有冲,之后打架的都被拉开了,我们就全部走了。1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刑事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班玛县亚尔堂乡街道,中心现场位于距离亚尔堂乡政府正北35米处,中心现场3.7米处为亚尔堂乡牧民旦木求家居民住房;北侧与南侧为班玛县至友谊桥的公路,中心现场位于班玛县至友谊桥公里路32公里473米处,中心现场散落若干石块,路面宽8.9米,路面两侧为居民房屋。15、被害人党某某指认笔录证实,确定车牌为青F283**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为阻碍执法的车辆,视频中身着绿色衣服手持石块殴打冲击人员为才让,身着��色衣服,袖子上有三道白杠的人员手持石块殴打执法人员为昂某某(匝某某),仍石块的两个人员分别是依某某扎与扑某某。16、被害人赵某某指认笔录证实,确定车牌为青F283**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为阻碍执法的车辆,视频中身着绿色衣服手持石块殴打冲击人员为才某某,身着黑色衣服,袖子上有三道白杠的人员手持石块的冲击人员不知姓名,身着黑色外套,蓝色牛仔裤的人为依某某(向执法人员投掷石块),其他人员不知姓名。17、被害人汤某某指认笔录证实,确定车牌为青F283**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为犯罪嫌疑人才让所驾驶的车辆,对追捕犯罪嫌疑人达某某起到了阻碍的作用,犯罪嫌疑人才让(身着灰色上衣)及犯罪嫌疑人身着黑色上衣,袖子上有三条白色杠为主要犯罪嫌疑人。18、被告人匝某某辨认笔录证实,“妨害公务”案同案犯四版照片进行辨认,通过辨认嫌犯匝某某指出第一版12号也某某王柔村,第二版9号才让某某王柔村,第三版2号多某某王柔村,第四版6号普某某王柔村,以上四人为2012年11.17“妨害公务”案同案犯。19、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的来源说明证实,三被告人实施强行堵截玛可河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执法车、手持石块暴力冲击并殴打执法人员的犯罪事实。20、三份情况说明证实,作案工具、物证无法提取的原因。21、班玛县公安局出具的三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匝某某出生于1979年3月6日,被告人扑某某出生于1987年7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出生于1979年7月5日,三被告人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在班玛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因患严重疾病,2014年10月18日由班玛县看守所派干警将其押至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就医。2014年10月21日早上7时,被告人夏某某趁看管人员看守不严���机从病房中脱逃。2014年10月28日向班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才某某证实,晚上的八点我们从班玛县把犯人用车拉到的红十字医院急症室做完检查,十点多才住的医院,当天我一直在开车,就回家休息了。第二天我到医院后我们四个人商量,我和张某某一组,李某某和公某某分为一组。当天我和张某某就留下来守着,第二天(2014年10月20日)交的班。就是21号9点左右的时候,李某某给我发了个短息说医院出事了,我就从家里往医院赶了。2、证人公某某证实,20号晚上,本来是我和李加瑞智某某当班,晚9点半的时候李某某接了电话,说是他们家人下来西宁了去接一下,然后李某某就去接他家人,当时我就一个人守着。到10点多的时候,护士进来查房,说把电视关了休息,然后我就关了电视休息了,没睡之前夏某某上了趟厕所,都是我跟着。之后我就把手铐脚镣都给夏某某戴好并检查了一遍确认没有问题后就休息了。到晚上11点40分左右,李某某来电话说他已经在红十字医院门口,门卫不让他进来,我问怎么回事,他说门卫说车位满了不让进,然后我就给他说:“现在犯人很安全,你不要来了吧,你自己看”,然后就睡了。大概凌晨6点50(2014年10月21日),夏某某喊我说他头晕、恶心,要去厕所,然后我就打开手铐脚镣让他去了卫生间,当时我还看着他进厕所,之后我靠在床上一会,过了一会我感觉卫生间里没有动静,我看卫生间里没有人,才发现夏某某已经脱逃。3、证人张某某证实,21号上午9点多,公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赶快过来、犯人跑了”。然后我就赶过去。我赶到病房后,看见他们几个人不在,我就打电话给才某某,当时才某某说他们在指挥中心报警调监控,让我在病房等着。然后大概12点左右的时候他们回来了,我们就出去找人,当时我和才某某,李某某去了南山、两个收费站,晚上政委到了西宁,我们就到政委那里去了。4、证人李某某证实,2014年10月20日晚,我和公某某当班,到晚上9点半左右我接到我姐夫(达某某)的电话,我就让公某某看好在押人员,我去接我姐夫,之后大概晚上11点半左右,我开着我姐夫的车回到红十字医院,我向保安表明了我的身份,并说我在医院看押人犯,门卫还是不让进。随后我在门口等了十几分钟,我接到我未婚妻的电话,她说她身体不舒服头晕,并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医院门口,保安不让我进,之后我又给公某某打了电话询问病房里的情况,也说了我在门口保安不让我进,他说:“里面一切都好,如果你进不来的话也没有事,不来也可以。”然后我就开���去我未婚妻那里照顾她。到第二天早上(2014年10月21日)7点左右的时候,我就开车往医院赶,到半路接到公某某的电话,他说犯人跑了,然后我就尽快赶往医院,但是路上堵车,当我赶到医院病房的时候,看到公某某在病房,我就向他询问了当时的情况,之后立即给才某某和张某某打电话,并接到段局的电话并跟他叙述了事发的详细情况,之后就向西宁市110报警。5、证人达某某证实,今年10月21日,那天早上大概是7点10分左右,我接到了夏某某给我打来的电话,是一个陌生的号码,号码是多少我记不清了,当时夏某某在电话里跟我说:“我在西宁看病,现在出来了”。谢某某就开着他的老别克车,我们就到了班玛县城,到了县城以后,我们把他的车停放在班玛县加油站旁边的修理厂,然后我俩又在县城找了一个去达日的出租车,坐着出租车去了达日,到了��日县后,我给我一个亲戚,名叫桑某某,他是在达日县跑出租车的,我跟他说能不能包他的车下西宁,他说可以,我就告诉他说我们要去西宁接个病人,接上我们两个人之后,就往西宁去了,当时商量的价钱是1500元,我们从达日出发,到西宁市的时间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当时大概晚上7点多钟,我电话响了,是个西宁市的座机号码,我接通电话后,依某某跟我说:“你们到哪里了,我就在建材市场门口等你们。”我说好的,我们三个人就打了个西宁市的出租车,到北山建材市场门口把依某某接上了,接上后我们又打车回到了南山路停车的地方,然后就坐上桑某某的车,往达日县回去,回去的时候走的是湟源那面的路,快到达日县的时候,他才告诉我们说他是从医院逃出来的,我们才知道他是逃跑了,然后都劝他回去投案自首,他跟我们说他在医院做梦到他��老婆,他想回去见他老婆一面,所以跑了出来,然后我们说让他干嘛都行,让我们帮帮他,然后就按照他的吩咐去达日县城,帮他买了一辆摩托车,一身藏服和一顶帽子以及一个头盔,他在快到达日县的一个寺庙那里下车,到山上等我们,然后我们将买到的东西交给他,他就自己骑着摩托从达日县的窝赛乡进山沟里,到达班玛县达卡乡,途径吉卡乡、知钦乡回到亚尔堂的水磨沟。我跟谢某某就从达日县坐出租车回到班玛县了,回去后从修理厂把谢某某的破别克车取上后开车回到了亚尔堂乡,后面经过公安局给我们做工作,我们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所以就去水磨沟里找到了依某某,跟依某某说了,你老婆也见到了,回去投案自首吧,他就投案自首来了。6、证人朵某某证实,10月21日早上我起床准备吃早饭时,达某某来找我说依某某在西宁看病,被公安机关释放了��要我陪他去西宁接依某某,然后我开着我银白色的别克和达某某来到班玛县,到班玛县城后找车(出租车)去了达日,到达日后达某某给桑某某打电话说自己去西宁办件事,问他有没有时间送我们去,桑某某说自己有时间送我们,当天晚上8点多到达西宁,在西宁接到依某某后就赶回了达日,到达日后依某某说自己是逃出来的,回去会被公安抓住,当时我们劝他去自首,他要我们先回去,让我和达某某买了一辆摩托车,他会骑着车从达日与达卡之间的小路回班玛县,桑某某留在达日,我和达某某坐出租车回到了县上,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在2014年10月27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达某某、扎某某、夏某某、更某某带着依某某来公安机关自首。7、证人桑某某证实,我在达日县汽车站找客人,在汽车站大门左侧的一家四川饭馆里面碰见了达某某和谢某某,俩人问我去不去西宁,我说可以去,当时他们问我车费是多少,我说单程一千五百元,他们俩个人说可以,那就马上走,达日县我们出发时大概10点左右,到西宁市西门口附近的鸿宇宾馆门口停车场后他们俩个人走了,大概过了30分钟左右,他们俩个人回来了,还带着一个人。我们就往达日赶。大概是23点左右,到达日县黄河大桥的桥头时我叫醒他们,我说:“到达日了,快醒醒”,醒来后他们让我在达日大酒店门前往上一点停车,谢某某扶着那个病人下车了。我记得达某某早上达日县汽车站下车的时候我问了一下“你们带回来的病人是谁?”达某某周说“是夏某某”。8、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患有梅毒和尿潴留疾病,需要前往西宁进一步检查治疗,所以我被带到西宁去看病了。看了四天的病,2014年10月21日凌晨一直在做噩梦,突然被护士叫醒,我就醒来��去上厕所,当时手铐、脚铐都铐住了,所以我要求让公安局的人把手铐和脚镣打开,我就去了厕所,忽然想起自己的妻子,胡思乱想的我就出了病房,逃出医院直接打的去了朝阳钢材厂,我联系哥哥当晚就接回来了。9、现场平面图及现场刑事照片能证实,脱逃的现场及乘坐车辆是桑某某出租车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匝某某、扑某某、夏某某目无法纪、伙同他人暴力阻碍林业公安分局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中被告人夏某某羁押就医期间趁机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扑某某于2009年3月29日因盗窃罪刑满释放,在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脱逃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匝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二、被告人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三、被告人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2017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南 加审 判 员 : 董 强人民陪审员 :才让旦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班玛才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