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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爱民与孙成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爱民,孙成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爱民,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生,住伊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成立,男,汉族,1961年12月25日生,住伊川县。上诉人孙爱民与被上诉人孙成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孙爱民于2014年10月22日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孙成立赔偿其3万元损失。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伊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孙爱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爱民,被上诉人孙成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云审判员 邱 平 平助审员 付 爱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华 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