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昭婷与黄建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昭婷,黄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韦昭婷,农民。被执行人黄建富,农民。申请执行人韦昭婷申请执行黄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韦昭婷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建富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昭婷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建富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