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生祥与蚌埠动像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赵生祥,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淮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蚌埠动像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宏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公司法务。本院受理原告赵生祥诉被告蚌埠动像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