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东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金智诉被执行人刘洪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智,刘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谢金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洪文,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申请执行人谢金智诉被执行人刘洪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永东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金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约定的时间履行案件款10000元。经督促,被执行人刘洪文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东民执字第1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