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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济南瑞创特种焊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瑞创特种焊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商初字第224号原告济南瑞创特种焊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东杨村。法定代表人田刚,济南瑞创特种焊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鑫,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济南瑞创特种焊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康迎,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忠,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瑞创特种焊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创公司)与被告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涛、人民陪审员周金春、姜晓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建鑫、康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创公司诉称: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焊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全部合同义务,向被告累计供应了总额为1271073元的焊材,并依据采购合同金额附属开具了127107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货到3日付款,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于需方,需方付款”。被告于2014年5月收到最后一批货物,原告于2014年5月17日向被告开具该批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迄今为止,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541850元,尚欠货款729223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92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292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5月18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永兴公司辩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如需承担,则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5月6日期间,原、被告之间签订13份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焊材,双方对数量、单价均做了约定。结算方式为:货到3日付款,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于需方,需方付款。违约责任约定为由违约方承担。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产生货款共计1271073元,并已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最后一张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为2014年5月17日。被告未按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共计付款541850元,尚欠729223元未支付。以上事实,由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对账单、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供货,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数额及付款时间支付货款。现被告逾期未付款达729223元,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付款729223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陈述,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故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7292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4年5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济南瑞创特种焊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292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292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4年5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济南瑞创特种焊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2元,保全费用4270元,共计1536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任 涛人民陪审员  周金春人民陪审员  姜晓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孙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