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珍珠与张苏芸、福建省东南助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珠,张苏芸,福建省东南助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王珍珠,女,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扬冰,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苏芸,女,汉族,职员,住所地宁化县,经常居住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省东南助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伊伟鹏,负责人。原告廖锐峰与被告张苏芸、福建省东南助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廖锐峰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4月29日向被告张苏芸、福建省东南助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被告张苏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08年大学毕业以来,长期在福州市工作和生活,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鼓楼区,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适用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福建省东南助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张苏芸住所地虽在三明市宁化县,但自2008年起,常住在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苏芸向本院提供的社会保障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劳动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等能够证明,被告张苏芸长期在福州市工作和生活;自2014年2月始至今,居住于福州市鼓楼区,已在该住所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张苏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苏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池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