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联根与黄言开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联根,黄言开,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吴联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蒲水业,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言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海滨,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财富陶瓷城。法定代表人:吴慈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淑琴,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联根与被告黄言开、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联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寅代理审判员 冯福生人民陪审员 王 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