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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联根与黄言开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联根,黄言开,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吴联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蒲水业,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言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海滨,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财富陶瓷城。法定代表人:吴慈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淑琴,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联根与被告黄言开、淄博淄川永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联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寅代理审判员  冯福生人民陪审员  王 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