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与戴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戴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骥。被告:戴捷。本院受理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缴纳,又没有申请缓交。依照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立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博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