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诗明与王晓东、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诗明,王晓东,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995-1号原告:李诗明,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西县。被告:王晓东,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诗明与被告王晓东、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诗明以需要继续治疗为由,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诗明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诗明负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睿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