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善鹍、刘善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善鹍。被执行人刘善兵。被执行人刘善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善鹍、刘善兵、刘善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