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大连鸿洋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于德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鸿洋联合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立催字第2号申请人:大连鸿洋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城9栋-4-31-1号。法定代表人:于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忠浩,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大连鸿洋联合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大连鸿洋联合物流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08091309086xxxx、付款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支行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时 丽 丽审 判 员 刘 建 光代理审判员 姜 晓 旭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