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静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驻马店市静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吕建,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静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静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