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甘艳娟与陈文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艳娟,陈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甘艳娟,女,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陈文俊,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文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俊3日内将京Y×××××哈飞中意面包车过户给甘艳娟。但被执行人陈文俊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京Y×××××哈飞中意面包车车主(原为陈文俊)变更为甘艳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南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