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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西安正通航空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红,西安正通航空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红,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正通航空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宏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小红与西安正通航空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正通航空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小红执行案款53409.3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7.5元,并应承担执行费709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正通航空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30000元,缴纳执行费709元。就余款23976.88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正通航空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前履行完毕;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李小红自愿放弃。和解协议达成,申请执行人李小红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陕0114执195-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案执行标的53976.88元,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受偿30000元,未受尝23976.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谷翔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