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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2014-2孟丽娟与张晓令赡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蓬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孟丽娟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晓令赡养纠纷一案,要求执行(2010)蓬登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3年赡养费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扣除为申请执行人垫付的200元保险费用,于2014年4月28日将执行款1050元交到法院,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至此,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孟丽娟与张晓令赡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