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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万成与张玉山等人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万成,张永山,张玉忠,张玉福,张玉山,张明山,侯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谢万成。被执行人张永山。被执行人张玉忠。被执行人张玉福。被执行人张玉山。被执行人张明山。被执行人侯万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中民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向张永山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谢万成偿付医药费等人民币9191.21元,现被执行人张永山等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中民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来 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