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万成与张玉山等人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万成,张永山,张玉忠,张玉福,张玉山,张明山,侯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谢万成。被执行人张永山。被执行人张玉忠。被执行人张玉福。被执行人张玉山。被执行人张明山。被执行人侯万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中民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向张永山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谢万成偿付医药费等人民币9191.21元,现被执行人张永山等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中民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来 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