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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闫维与隋长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维,隋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闫维。被执行人隋长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民一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民一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