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闫维与隋长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维,隋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闫维。被执行人隋长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民一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民一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