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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谭乐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乐为,龙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702号申请人谭乐为,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栗源镇塘岭村委会第十二村民小组。被执行人龙菊强(曾用名龙菊祥),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资兴市人,住资兴市蓼江镇龙虎村光珠山组。谭乐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总额6.19万元,经本院多次执行未果,剩余债权为6.19万元。被执行人龙菊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阿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