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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商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冯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恩库,冯伟,李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商初字第00200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周恩库,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宾县。委托代理人尹贻红,女,1968年11月10日生,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冯伟,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李玉莲,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周恩库与被告冯伟、李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尹贻红,被告冯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莲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恩库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00,0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冯伟辩称,从今年6月份开始每个月还款50,000.00元。被告李玉莲未到庭,无答辩。原告周恩库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借据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在原告周恩库处借款300,0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1日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冯伟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日二被告做生意缺少资金,从原告周恩库处借款300,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1日,同时二被告给原告出据借据一份,此款逾期后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周恩库与被告冯伟、李玉莲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伟、李玉莲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给付原告周恩库借款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与上款同时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庆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