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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与辛崇记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辛崇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268号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诉讼代表人:孙运磊,总经理。被执行人辛崇记,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辛崇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岚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70345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辛崇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滕希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