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扣留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78号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宇建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二环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3号农资办公大楼8层。法定代表人石秀民,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某。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昊公司”)应拨付给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工程款扣留2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某作为强宇建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代表强宇建司承建了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德州芦庄安置房1号—6号楼的建设施工工程,是依法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周某根据强宇建司:“全权代表强宇建司负责山东分公司一切工作事项,与甲方结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参加工程招投标和签订合同事项”的授权,组建强宇建司山东分公司德州芦庄项目部,且以其名义向申请人借贷资金用于安置房建设,属公司正常的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强宇建司承担。申请人朱某某要求冻结(扣留)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拨付给陕西强宇建司(山东分公司)的工程款250万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在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领取的工程款中扣留250万元,扣留期间,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