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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斌与陈伟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余斌,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被执行人陈伟民,男,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人民币40万元,诉讼费7300元以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伟民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有数个账户,里面仅有少量余额。其名下有与案外人陈佰均、王亚英共有的坐落于金山区朱行镇恒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套,我院已依法作了查封。该房屋为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且居住着两位年迈老人,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工资收入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23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涛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徐 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