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黑山县人,农民,现住黑山县常兴镇。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黑山县人,农民,现住黑山县常兴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2)黑励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