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储承。委托代理人陈鹏、翁华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黄芝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被申请人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案件申请费86,533元,减半收取43,266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郑惠婷审 判 员 李孝兴人民陪审员 朱航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