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武安镇人,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上团城乡人。梁某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改林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增山主动将执行款分批次足额交到法院,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梁改林已领取全部执行款并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2014)武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0一五年五月十六日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