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传宾与王彬雇员责任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宾,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宾。被执行人王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宾诉被执行人王彬雇员责任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奎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