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子成与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成,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陈子成,男性,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证件号码132924197212076131。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申请执行人陈子成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年沧民终字第033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子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413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兵书 微信公众号“”